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之一,为保护森林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发展林业生产。根据《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结合本公益林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一、护林光荣,毁林可耻,保护森林,人人有责。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对护林有功者奖,对破坏森林资源或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罚款。
二、自觉保护本公益林范围内的古木、古树及各种林木。严禁个人进入进行采伐、挖药和采摘野生植物,严禁进入林区猎杀野生动物。对擅自进入林区挖药,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对已有林产品收入的,按产品价值的1倍处以罚金。对私自采伐或偷盗者(包括偷挖冬笋)不论大小,每根林木罚款100元。
三、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发现野外用火的人和事,不论是谁,坚决做好“见烟就查、见火重罚”。对有以下行为的,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罚款。
(一)严禁烧田坎草和在野外烧草;
(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三)严禁在林区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严禁野炊、烤火、玩火;
(五)严禁烧荒开垦,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
四、一旦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森林火警,工作人员及专职巡山护林员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试验林场,并依程序上报,不得迟报、瞒报。
五、老人、小孩(16周岁以下)及有精神或智力障碍者玩火、失火,由其监护人负责。
六、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于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或限期造林。
七、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或限期造林。
八、对破坏树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并及时向试验林场报告,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九、护林人员应以身作则,认真履行管护职责。护林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所管护树木损失的,轻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十、对阻扰护林人员工作、甚至殴打护林人员的,轻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